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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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明慧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所明定。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