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76號抗告人 劉友仁 相對人巨邦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兆亭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7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76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所提出民事抗告狀並無其簽名或蓋章而不合程式,經原審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命其於收受通知後3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4年11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抗告人逾限迄今仍未補正,其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