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4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志平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5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所為之104年度審訴字第1435號判決,已於104年12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戶籍地「新北市○○區○○○路○○號」,由同住該址之被告父親 鄭哲夫 收領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4頁),是以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被告之上訴期間已於
104年12月29日屆滿。惟被告遲至104年12月3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上打印之日期可資證明,已逾上訴期間,自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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