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請人 張加明 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相對人 周昭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現由本院106年度婚字第47號家事訴訟事件審理中,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復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段說明,本院應准聲請人本件家事訴訟事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