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送達代收人 邱玉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萬零肆仟肆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零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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