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玖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