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69號原告 陳緯倫 被告 黃建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7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