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0號上訴人即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即原告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
陳宜鴻 律師視同上訴人即原告丁○○○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複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戊○○、丙○○與被上訴人甲○○及視同上訴人丁○○○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壹仟壹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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