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萬裕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萬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萬裕前因附表所示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徒刑,並於民國98年1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所應執行之有期徒刑4年10月、9月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70040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7004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4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2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受刑人犯罪紀錄)
一、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二、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三、因放火燒燬建物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
四、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9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五、受刑人因犯上開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並與其所犯上開編號四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
9月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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