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家他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102年度司家他字第21號相對人即原審原告 劉翌珍 法定代理人 邱顯平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複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相對人即原審被告 楊建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應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原審原告劉翌珍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