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壬○○
甲○○己○○戊○○訴訟代理人癸○○被告庚○○
陳顏素華 陳惠櫻 乙○○ 陳美玲 陳美珍 丁○○丙○○ 陳美娜 訴訟代理人辛○○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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