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基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財興 被告 馬濱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基原交簡字第1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同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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