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李義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建成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2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75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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