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司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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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調字第13號
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生泉 、 黃天佑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生泉尚欠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41,137元及利息未清償,詎其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借名登記予相對人黃天佑以規避追索,有害聲請人債權。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規定,聲請人得代位黃生泉請求黃天佑返還上開建物,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係為確認相對人間就上開建物存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核其性質屬應由民事法院依法調查當事人所提出證據資料後逕行以裁判加以確認者,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即得獲致結論以解決紛爭,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