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小字第1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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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營小字第1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30日上午9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森豐
書 記 官 陳俊男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俊男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陳俊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