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085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臺幣1,77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1,000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