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0975號債權人 潘秀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世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0年5月11日)?如為後者,並應提出其請求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