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458號
原告自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毓鈞
訴訟代理人 黃宜婷
被告 趙宸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趙宸億、趙育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吳金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趙宸億、趙育萱負擔新臺幣711元,餘由被告吳金智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