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45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456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蓮天翔

被告 黃彬賓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平鎮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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