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2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煜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郁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李郁旗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款協議書,甲方即債權人欄位填載為「 楊豊田 、李郁旗」、乙方即債務人欄位則未填載。是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故請釋明對債務人李郁旗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釋明①本票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②釋明「自民國10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逾期付款暨每千元每日加收3元計算之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李郁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