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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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25號聲請人 陳秋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春榮 、 吳嘉茵 、 吳佳鈺 、 吳紅秋 及 蔡依都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春榮、吳嘉茵、吳佳鈺、吳紅秋及蔡依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