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包品芮被告包文欽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包品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包品芮因被告包文欽恐嚇等案件,前循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2萬元後,免為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803號刑事判決、同院民國99年2月11日99年刑保字第49號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該署責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告示內容、司法警察檢還之該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司法警察檢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暨拘提未到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同院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同院被告通緝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悉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