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90號被告 顏日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易字第92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業已坦承本件犯行,且父親中風,行動不便,母親又要上班家中無人得以照顧年老之父親,請准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顏日隆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諭知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保,惟被告顏日隆覓保無著,且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顏日隆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0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99年11月26日入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本院復於當日開除人犯一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壬字第14751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已非本院在押之人犯,本院自無從再對聲請人之聲請為准駁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