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張鴻宇 被告 吳家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家誌被訴加重誹謗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以103年度易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趙伯雄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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