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張鈞喆 被告 黃莉蓉
盧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柒佰零叁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