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沖本一德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長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