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政雄前分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3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所犯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287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月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23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2872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