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294號債權人 莊聰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克莉絲汀 工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椅套,
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始得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不符,而應駁回本件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