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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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7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準備書狀應就被告異議狀
內容提出說明及意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