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499號債權人 惠群 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劉桂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瑞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組織型態為獨資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尚有新臺幣134,140元照護費用未給付之釋明文件(如:明細表)及列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