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開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育雯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耀德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045,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