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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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楊漢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曼英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1,68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