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7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7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7467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號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自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促字第2746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4年10月25日│20,000元│94年10月25日│NBC0000000│├──┼─────────┼───────────┼───────────┼───────────┤│002│94年11月25日│20,000元│94年11月25日│NBC0000000│├──┼─────────┼───────────┼───────────┼───────────┤│003│94年12月25日│20,000元│94年12月25日│NBC0000000│├──┼─────────┼───────────┼───────────┼───────────┤│004│95年1月25日│20,000元│95年1月25日│NBC0000000│├──┼─────────┼───────────┼───────────┼───────────┤│005│95年2月25日│20,000元│95年2月27日│NYE0000000│├──┼─────────┼───────────┼───────────┼───────────┤│006│95年3月25日│20,000元│95年3月27日│NYE0000000│├──┼─────────┼───────────┼───────────┼───────────┤│007│95年5月25日│20,000元│95年5月25日│NYE0000000│├──┼─────────┼───────────┼───────────┼───────────┤│008│95年6月25日│20,000元│95年6月26日│NYE0000000│├──┼─────────┼───────────┼───────────┼───────────┤│009│95年7月25日│20,000元│95年7月25日│NBC0000000│├──┼─────────┼───────────┼───────────┼───────────┤│010│95年8月25日│20,000元│95年8月25日│NBC0000000│├──┼─────────┼───────────┼───────────┼───────────┤│011│95年9月25日│20,000元│95年9月25日│NB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