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曹賢慶 被告高士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合意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