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九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SETHD.右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拿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折合新臺幣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即期賣出匯率及系爭訴訟標的折合新臺幣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