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八號
自訴人戊○○
己○○丁○○庚○○丙○○被告辛○○
甲○○壬○○乙○○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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