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家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家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台灣台北地方法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家重訴字第八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持之他訴訟為本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二七號返還代償款事件,惟該事件已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判決確定在案,是聲請人所謂之他訴訟既已終結,本院自無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曾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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