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8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