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8年度交訴字第10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鳳珠
法官陳芃宇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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