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金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8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7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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