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4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黃細妹詹文光 間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相對人詹黃細妹及詹文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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