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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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6號原告 謝長弘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廖英作 律師 余席文 律師被告 李東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標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黃裕民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