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7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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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1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7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成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3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成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許成嘉於民國110年8月28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晚間7時許止,在臺中市北區之工地內,飲用啤酒及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明知其已飲用酒類逾量,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退去,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0年8月28日晚間7時許至110年8月29日凌晨0時24分許期間內之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迄110年8月29日凌晨0時24分許,行經臺中市太平區祥順路1段與宜昌東路90巷之巷口時,不慎撞及停等紅燈由 林盈秀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1***-P5號(號碼詳卷)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警員獲報到場後,於110年8月29日凌晨0時37分許,經當場測試許成嘉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6毫克(1.36MG/L),而查獲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許成嘉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速偵卷第29至32、87、88頁),核與被害人林盈秀於警詢中之證詞大致相符(速偵卷第33、34頁),並有警員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案發現場及車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附卷可稽(速偵卷第27、41、43、45、47至55、59、61、65、67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竟仍心存僥倖,且被告乃具通常智識之成年人,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卻不恪遵法令,而於飲用酒類後,逞強駕車上路,顯然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參以,被告此前曾因公共危險犯行,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中交簡字第2195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55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按(本院卷第15、16頁),該等案件之前科雖未使本案構成累犯,惟已難與從未接受司法制裁之初犯相提並論,尤其被告甫於110年8月11日下午3時許因飲酒後駕車,而經本院以上開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558號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竟在十餘日後再為本案犯行,顯未知所戒惕,難認被告素行良好;另考量本案所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6毫克(1.36MG/L)之違反義務程度,已遠高於刑罰下限標準值,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學歷為國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種類、時間、路段,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次犯罪肇生交通事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