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楊樹根
何瑞爐李素閨 被告 黄振財 上列被告黄振財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4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陳明照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碧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