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48號原告 蕭惠之
蕭穎之 蕭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振東 、 蕭淑貞 、 蕭林佳 、 蕭柏峰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千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三百八十四萬二千一百零三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九千一百十五元,扣除原告前繳之五千元,原告應再補繳三萬四千一百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沛圻附表┌─────────┬────────────────┐│項目│價值│├─────────┼────────────────┤│臺北市○○區○○段│122×244,492×2分之1=││四小段八四一地號│14,914,012元│││(面積×公告現值×持分)│├─────────┼────────────────┤│臺北市○○區○○段│258,300元(課稅現值)││四小段一三二二建號│││(門牌:臺北市新生│││北路二段五八巷九號│││)││├─────────┼────────────────┤│臺北市○○區○○段│196,100元(課稅現值)││四小段一三二三建號│││(門牌:臺北市新生│││北路二段五八巷九號│││二樓)││├─────────┼────────────────┤│總計│15,368,412元│└─────────┴────────────────┘說明:原告等應繼分為四分之一,故訴訟標的價額為三百八十四
萬二千一百零三元(15,368,412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