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30號原告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啟明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複代理人 陳山豪 訴訟代理人 何旭永 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告臺中市政府秘書處法定代理人 顏迺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王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3項原請求:「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萬6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確認原告提出之設備零件符合契約規範。3.被告應展延合理之履約期限使原告完成施工作業項目。」(見本院卷第13頁);原告嗣於民國109年3月9日以民事訴之追加狀將上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1萬6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75頁),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為修復冰水主機設備乃公開招標,原告得標後,兩造即於108年7月5日簽訂財物採購契約「臺中市○○○○○道市政大樓空調TRANE廠牌1號冰水主機修復」採購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契約價金為61萬6000元(下稱系爭契約價金)。次依系爭契約所附「臺中市○○○○○道市政大樓空調TRANE廠牌1號冰水主機修復」採購案需求說明書(下稱系爭說明書)其上所載特殊規範(下稱系爭契約特殊規範)第2、6條約定:「本案為空調系統TRANE廠牌(CVHF)冰水主機冷媒洩漏維修及相關零件更換,所採購之設備零件產品需為原冰水主機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本案所採購之設備零件於送貨時,一併繳納產品出廠證明,如為進口品,則需提供報關資料,且冷媒另需提供物質資料表(SDS)。」原告業已依約提出合於契約規範內容之設備零件(下稱系爭零件),詎被告竟以原告未檢附系爭零件之原廠出廠證明為由,拒絕受領原告提供之勞務。由於系爭契約特殊規範僅約定原告須提供與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即足,並未約定原告須提出系爭零件之原廠出廠證明,系爭零件雖屬平行輸入商品,但依長虹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虹公司)提出之證明書,足認原告已依約給付被告與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無訛,惟被告以此為由,再與第三人重新締約,而被告與第三人重新締結之契約內容,亦僅約定第三人須提供與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被告無端拒絕原告履行契約,應視為原告已依約履行完畢,爰依系爭契約書第3條、民法第231條第1項及同法第511條但書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契約價金及利息。
二、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1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之答辯:
一、依系爭契約及系爭契約特殊規範所載,原告須依約提供與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及原廠出廠證明,經被告審查屬實始得進場施工。本件原告無法提出TRANE廠牌於台灣子公司即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TRANETaiwan,下稱詮宏公司)出具之原廠證明文件,原告復且自承系爭零件係平行輸入水貨,但平行輸入之水貨,縱為原廠出產之商品,往往欠缺原廠保固服務,致使市價較為低廉,顯然不符本件締約條件。又被告為公務機關,若被告無端採用平行輸入零件,日後恐致被告蒙受遭監察糾舉之風險,故被告拒絕原告履約自有所據。況被告事後再行招標,重新得標之訴外人協承集成公司已依約檢附詮宏公司之原廠證明文件,益見原告並未依約履行,原告請求本件金額,核屬無據。
二、聲明:
(一)如主文所示。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定。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
(一)參諸系爭契約其上載明:「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機關)及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二條履約標的:(一)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詳如需求說明書、經費概算表及契約文件。第三條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依契約價金總額(新臺幣61萬6000元)結算。...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三)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保險單或保險證明、保固證明、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第七條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08年11月1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臺中市○○○○○道市政大樓(指定之場所),並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第八條履約管理:...(十五)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應由機關取得者,機關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費用詳第4條。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者,由廠商負責取得,並由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致造成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損害,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第十七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9.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11.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立契約書機關: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廠商: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8年7月。」(見本院卷第25-26、31-32、35、51、57頁)。次依系爭說明書其上記載:「一、前言:本市政大樓空調係採中央空調系統,建置有三臺冰水主機,分別為兩臺離心式冰水主機(TRANE廠牌,620噸)及一臺螺旋式冰水主機(力菱廠牌,240噸),自大樓99年啟用運轉迄今,每年皆委請專業廠商定期辦理保養,以延長設備使用壽命。其中一臺離心式冰水主機(編號CH-1)於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有冷媒短缺情形,經檢測後發現該主機之壓縮機吸入端與排氣機組皆有洩漏情形,為避免設備再有冷媒洩漏情形,遂辦理本次採購案,進行洩漏處修繕,以維設備使用安全;另考量本主機部分溫度感知器使用年限已逾8年(原廠保固年限為2年),倘該零件發生故障時,將影響該主機供應空調能力,遂擬於本採購案一併汰換部分主機溫度感知器,以維主機設備正常運作。二、本案擬添購之設備零件及施工作業項目:(一)本案所須汰換設備零件之規格及數量:(以下為各該設備零件之表格、型號等)本項次中標示料號之各項設備零件,需為冰水主機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三、作業規範...(二)特殊規範:1.本案於施工前,廠商需先將設備材料及零件之型錄資料送至機關審查,經核准後方得進場施工。2.本案為空調系統TRANE廠牌(CVHF機型)冰水主機冷媒洩漏維修及相關零件更換,所採購之設備零件產品需為原冰水主機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6.本案所採購之設備零件於送貨時,一併繳納產品出廠證明,如為進口品,則需提供報關資料,且冷媒另需提供物質資料表(SDS)。」(見本院卷第61-64頁)。據上所載,堪認被告係因原始購入之TRANE廠牌離心式冰水主機故障,始需對外招標採購符合該品牌特殊規格之零件設備以進行修復,原告經由公開招標程序得標後,兩造始締結系爭契約。又被告復以系爭說明書明確約定原告除須提供符合原冰水主機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外,亦須繳納產品之出廠證明或報關資料,若原告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被告依約則毋庸給付價金,足認原告須提出系爭零件符合兩造約定之Trane公司廠牌之出廠證明乙節,乃系爭契約之必要之點,而為主給付義務之一部。是以,原告若未能遵期提出符合系爭特殊規範約定之Trane公司出廠證明文件,且經被告核准認可,原告即不得進場施工,被告亦得依系爭契約第17條規定解除契約,上開履約條件,堪以認定。
(二)次查,原告固主張業已提出長虹公司之出廠證明為據,足認系爭零件確為Trane公司同料號之新品無訛。然依原告提出長虹公司於000年0月0日生字第2019007003號之出廠證明文件載以:「出廠證明書。客戶名稱: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下為各該零件表格)以上料件均為TRANE原廠料件。長虹空調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姜傑議 (下為公司大小章用印)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長虹空調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日期:108/07/02客戶名稱:生記空調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下為各該零件品名)」(見本院卷第133-137頁)。針對上情,被告則抗辯詮宏公司始係TRANE廠牌於臺灣之經銷商,原告所提出長虹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無足證明系爭零件確係Trane公司之原廠商品,故被告未能核准原告進場施工等語(見本院卷第191頁)。經核被告提出之詮宏公司簡介資料記載:「美商TraneTaiwan_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TRANE是全球中央空調系統的領導者,隸屬IngersollRand集團(成立於1871年)的成員及品牌...Trane台灣子公司~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TRANETaiwan)成立於1987年,專責於空調設備銷售、維護、保養、零件供應及節能改善工程,...全台設有6個營運據點,分別位於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台南及高雄,TRANE的優異品質與高效運轉,透過TRANE的產品與人員參與創造見證全台無數的著名建築地標。」(見本院卷第195頁),原告對此亦不否認,而主張系爭零件乃平行輸入品,原告雖僅能提供質易商即長虹公司出具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關資料,但系爭契約並未限制原告以平行輸入取得設備零件,是被告要求原告提出Trane公司之原廠證明文件並無理由云云(見本院卷第15頁)。
然而,依前所述,系爭說明書既已明確揭示被告係為修復Trane公司廠牌之冰水主機,始須公開招標以取得符合上開廠牌主機之特殊規格零件,且載明原告須檢附出廠證明,經被告核准始可進場施工,益見系爭特殊規範約定之出廠證明文件,自應解釋為Trane公司商品之原廠出廠證明,始符合系爭特殊規範及系爭契約約定之要求。況依原告提出之前揭長虹公司證明文件,僅具備私文書性質,未足證明長虹公司確係向美國Trane公司抑或該公司位於臺灣之合法代理商購入符合Trane公司廠牌同規格之新品,是原告所提出之系爭零件證明文件,並不符合系爭特殊規範及系爭契約所載出廠證明文件要求,被告以此為據而否准原告進場施工,自屬有憑。
(三)第查,被告以原告未提出系爭零件之原廠出廠證明為由,否准原告進場施工後即再行公開招標,嗣由訴外人協承集成公司得標。參之雙方重新簽署之契約書所載特殊規範,即合併原有系爭特殊規範第1項及第6項約定內容,示以「本案於施工前,廠商需先將設備材料及零件產品資料及出廠證明正本(原廠或其授權代理商)送至機關審查,經核後方得進場施工。如為進口產品,則另需一併提供產品報關資料,且冷媒亦需提供物質資料表(SDS)」等語(見本院卷第447頁),益徵被告要求得標者須檢附之系爭零件出廠證明文件,確係「原廠證明文件」無訛。此外,再經檢視上述新得標者即訴外人協承集成公司提出之零件出廠證明書其上記載:「TTDLInternalTRANETAIWAN....產品出廠證明書。客戶名稱:協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名稱:台中市政府TRANECVHF洩漏維修。專案號碼:TS0000000。(以下為產品規格表)...茲證明以上產品為本公司出廠無誤特此證明。詮宏公司公司章」(見本院卷第489-491頁)。上開文件既已明確載明係由TRANE台灣子公司即詮宏公司出具之Trane公司出廠證明書,可證訴外人協承集成公司提出之零件確屬Trane公司原廠零件無疑,此與原告提出之長虹公司證明文件既屬有別,自難以原告提出與Trane公司無隸屬關係之長虹公司出廠證明,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是原告既未能依系爭特殊規範及系爭契約約定,提出系爭零件之原廠證明文件,被告否准原告進場施工及拒絕原告履約,容屬有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契約價金,即無可採,為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並未提出系爭零件之原廠證明文件,顯未依約履行,被告自得拒絕原告續行履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契約價金,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宗成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