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1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毒品案件,業經本院羈押在案,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毒品案件在押,適亡母靈位迎靈事宜尚未處理,因身為家中獨子,有親自處理之必要,所涉毒品案件情節輕微,為此聲請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共同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行,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不能具保,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98年5月15日予以羈押在案,於本案審理期間,被告復因另件毒品案件而自98年8月6日起執行有期徒刑4月,現正在執行中,此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並有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可憑,惟其羈押則因原因消滅已經本院撤銷在案,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洪珮婷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