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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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80號原告 葉宗賢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被告 吳燕玲
吳徐春梅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政彥 被告 吳瑞滄 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3月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該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及本院112年7月12日電話紀錄表事件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