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15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中一 債務人 林秀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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