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廖泓郎 被告 潘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李欣恩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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